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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修業辦法


中山醫學大學物理治療學系 碩士班修業辦法

101/08/23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訂定

101/08/30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修業辦法依據「本校學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學位授予

 

       本系碩士班符合畢業資格者,依「學位授予法」規定授與理學碩士學位。

 

第三條  修業年限

 

       2-4年。

 

第四條  學籍

 

一、本系碩士班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本校或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本系碩士班學生申請雙重學籍應向本系提出,須經指導教授、系主任、院長、教務長及校長核可。未經核准經查出者以退學處分。

 

二、就讀期間因特殊原因,可辦理休學,最多可辦理二次,一次最多為一學年。

 

第五條 學分及課程

 

一、本系碩士班學生需修滿24學分,及通過碩士論文口試(6學分)總共30學分,方得畢業。

 

二、抵免課程科目須與本系碩士班開課課程科目相同,並其開課課程學分數亦須大於等於本系碩士班開課課程科目學分數才能抵免,並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簽可後視同可以抵免。(大學部課程不得抵免研究所課程)。

 

 

第六條  選定指導教授規則

 

一、本系碩士班學生,一律以本系專任與合聘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其論文指導教授為原則。

 

二、本系教師指導本系研究生人數每屆以不超過兩名為原則,若有共同指導研究生之情形每名學生1/2人次計算。

 

三、本系碩士班學生之共同指導教授,得商請系外學有專長並具部定助理教授上資格者擔任之,但需經過指導教授與系主任同意認可。

 

四、選擇指導教授同意單(附件一),須於開學後二個月內填妥,送本系辦公室,由系主任簽章認可。

 

五、研究生欲變更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或其他因素無法再繼續指導時,需準備以下兩種書面文件提經系主任核備,若未違反本系相關規定,於十日後自動生效。

 

    (一)研究生之聲明書。聲明「在未得原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時,不以與原指導教授指導之研究計畫成果,當作學位論文之主體」。此聲明書需正本兩份,一份給原指導教授,一份留系辦公室,聲明書於系主任核備後一週內送達原指導教授。

 

    (二)新任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同附件一)。研究生如有兩位以上指導教授,僅欲終止與其中一位教授之指導關係時,不適用前項之規定。研究生若因指導教授過世而更換指導教授時,免繳第一項所規定之聲明書。若研究生因其他因素無法取得原指導教授之同意書,得申請由系務會議協調之。

 

    (三)系主任於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時,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七條  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考試準則

 

一、本系碩士班學生申請學位論文考試前,需附上以本系名義在各相關領域期刊發表論文或研討會之口頭、海報發表紀錄或接受同意函,且發表之研究成果同一作品僅得為一位碩士班學生之成果紀錄。

 

二、本系碩士班學生在指導教授指導下,撰寫畢業論文一篇,並接受論文口試及格後,方得畢業

 

三、畢業論文口試成績需達70分以上,方得畢業。

 

四、未通過畢業論文口試之研究生,必須重新申請口試,口試費用由該生自行負擔。

 

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若有共同指導教授須置五人。指導教授(含共同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其中校外委員至少一人,校內委員至少二人,且學有專長並具部定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

 

六、本系碩士班學生之畢業論文需依「碩士畢業論文寫作格式與規則」(詳見附件二),打字印刷並裝訂完成,口試後論文需修改部份,依口試委員建議,確實修訂之,並經指導教授審閱簽名後,送二份書面檔存檔於本系辦公室。

 

七、論文口試通過後一個月內將論文繳交至系辦公室,逾期將取消資格論文本數依系規定。

 

第八條  口試及申請

 

一、申請期間:每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或十二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二、口試期間: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或一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三、畢業典禮當天不得安排口試。

 

四、口試於提出申請後一個月舉行,務必詳填口試確定日期、時間及口試題目(請考生先行與所有口試委員確定時間、日期),將申請表格送交系辦公室後不得再作修正,以利聘書寄發、教室安排、及評分表、評分結果表之製作。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照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修業辦法經系務、院務會議通過,並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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